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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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名称变更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 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名称核准与登记属同一机关的毋需提交);
(4)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修改后的章程;
(6) 其他有关文件。
※如变更名称需先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再办理变更登记。
l股权变更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 股权转让协议;
(6) 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
(7) 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外国、香港、澳门和台湾自然人投资者,在登记注册时可提交身份证和有效入境签证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无需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8)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 其他有关文件。
※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毋需提交第3、5、6项文件。
l经营范围变更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提交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7) 其他有关文件。
l注册资本变更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应当在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时缴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册资本。
(6) 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仅减资适用);
(7)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 其他有关文件。
l实收资本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他有关文件。
※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
l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l住所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4)住所使用证明文件;
使用自有房产(土地)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符合使用功能的《房地产权证》(注:没有地上建筑物的用地,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情况证明或镇(街道)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购买商品房但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交已经备案的购房合同复印件或者购房合同复印件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使用租赁房产(土地)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对所出租的房产(土地)合法拥有、使用或处分的权属证明文件。权属证明文件包括:
① 符合使用功能的《房地产权证》(没有地上建筑物的用地,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② 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情况证明或镇(街道)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属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或部队所有的房产(土地)的,由其主管部门出具明确权属人和房屋用途的证明文件;购买商品房但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交已经备案的购房合同复印件或者购房合同复印件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③ 属租赁商场内的柜台(摊位)或者宾馆、饭店内的房间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商场或者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属租赁集贸(专业)市场的铺位(摊位)的,提交市场登记证复印件和市场开办方的证明文件。
无偿使用第三人的房产(土地)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第三人对该房产(土地)合法拥有、使用或处分的权属证明以及同意无偿提供该经营场所的证明文件,权属证明文件包括:
① 符合使用功能的《房地产权证》(没有地上建筑物的用地,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② 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情况证明或者镇(街道)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属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或部队所有的房产(土地)的,由其主管部门出具明确权属人和房屋用途的证明文件;购买商品房但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交已经备案的购房合同复印件或者购房合同复印件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办理登记时提交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复印件的,原则上须携带原件予以核对。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企业的经营场所,除按上述第一点意见要求提交合法、有效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外,还须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该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l经营期限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l法定代表人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4)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适用于金融、证券、保险等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监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公司。
(7)其他有关文件。
l投资者名称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指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国投资者的名称变更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他有关文件。
公司类型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撤销公司变更登记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3)原核准变更登记文件;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其他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