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5、消防设计文件。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由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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