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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据此规定,开办一家化工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开办酒楼按区域敏感性和营业面积,编制报告表或登记表。
详细可参见环保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未列入名录的无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