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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1)、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市局负责以下内资有限公司登记:(1)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含1000万元)并且冠以市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有限责任公司;(2)从事证券(含证券咨询)、保险(不含保险代理)、典当、拍卖行、出国留学咨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财务公司、期货等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含分公司)及其他企业法人(含分支机构)。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