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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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用黑色墨水笔或签字笔填写,不能用复写纸复写或圆珠笔填写)。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属于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工商登记代理机构指派具体承办人的证明》。
2、投资人(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投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投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投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投资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用A4纸复印身份证正、反两面)。
3、不同行业但字号相同或相近行业且字号相同的,提交《名称使用承诺书》。
4、特殊的申请名称,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5、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已设立经营主体的名称变更预先核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加盖公章,用黑色墨水笔或签字笔填写,不能用复写纸复写或圆珠笔填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章)及指定代理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属于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工商登记代理机构指派具体承办人的证明》。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不同行业但字号相同或相近行业且字号相同的,提交名称使用承诺书。
4、特殊的申请名称,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预先核准名称申请延期应提交下列材料
预先核准的名称未到登记机关完成设立或变更登记的,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有正当理由,需延长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应提交的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属于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工商登记代理机构指派具体承办人的证明》。
3、原名称核准机关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4、特殊的申请名称,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投资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